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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必要性在于()。

A.鼓励社会出现更多见义勇为的人和事

B.见义勇为者付出了代价,甚至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

C.市场经济制度不鼓励好人好事

D.打击正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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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者的判决

 2007年4月,曹杨和同学孙明去曹家店屯东一大沙坑玩,不料孙明失足掉入沙坑旁的池塘中,为抢救落水的孙明,曹杨溺水身亡。5月26日,曹杨的行为被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曹杨的父亲曹宪柏后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张胜及闫家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各种损失近15万元。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然而让人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承包这个大坑的被告、擅自挖坑取沙的被告均无责任,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见义勇为者父亲居然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个“可怕”的判决,旋即在社会上激起强烈的反响。有人说:“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曹杨及其亲人,而是整个社会的良知。人们的社会道德与责任感一旦丧失,那是极其可怕的。”更有人说:“这与社会大力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贬值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彻底颠覆了我们心目中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尊崇,救人牺牲需自担七成责任,无疑是在亵渎良知! 曹宪柏对一审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进行了改判: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挖沙人张胜赔偿曹杨父亲13万余元,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曹杨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的正义终于为小英雄和他的父亲讨回了公道。 应如何看待案例中的情况?

社会上某些人看见有人落水见死不救,看到有人被撞伤不闻不问,对见义勇为者不屑一顾。应怎样看待这些现象?

下列各句中,划线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句是(3分)A: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洗礼,中国经济总量从占全球2%增长到10%,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令许多西方国家刮目相看,国人为此也沾沾自喜。
B:某省因出台在高考中为见义勇为者加分的政策,于是就有了许多人为此申报多年前的案例,因不被认可,有的便上诉到公安机关,其滑稽程度可见一斑。
C:网球名将李娜“为钱坚持比赛”的言论一出,便饱受社会各方的指责,但她却不以为然,继续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认真地打好每一场比赛。
D:中国的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改革举措不断推出,创新之势如日中天,然而一些难题持续多年,各种因素相互缠绕制约,很难毕其功于一役。

今年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增加了这样的条款:见义勇为者在救人时受到损害,可以得到补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损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

①弘扬真善美的行为②培养人们的亲社会行为③依法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④身处危难之中的人们得到及时救助

A.①②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见义勇为者家属告民政局行政诉讼案2007年1月26日,北京顺义区北石槽镇东辛庄村李成华家大棚起火,53岁的村民董柱德在提水灭火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董柱德的行为被顺义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但仅获政府的5300余元补助。2007年11月,董柱德家属将邻居李成华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不过,因警方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法院只判决李成华给付董家补偿两万元。8月,董柱德家属向顺义区民政局申请公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等,但遭到拒绝。民政局的理由是董柱德并非见义勇为牺牲。家属对此不满,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庭时,顺义区民政局辩称,董柱德救火提水并不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危险,且警方出具结论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因此他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家属不能享受抚恤金等待遇。一审法院认定董柱德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判决董家人败诉。后者不服,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董柱德帮助他人救火,在往返于提水的途中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董的行为已被顺义区民政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没有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董柱德不是因见义勇为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董柱德的家人称董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具有事实依据。2008年4月3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顺义区民政局败诉,并令顺义区民政局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董柱德家人所提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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