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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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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服务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A、娱乐服务B、美容服务C、住宿服务D、餐饮服务

2019年6月发生的下列行为,根据增值税规定,税务处理错误的是()。

A、美容院销售美容产品的同时提供美容服务,应按照混合行为缴纳增值税

B、商场销售货物并提供餐饮服务,应按照兼营行为缴纳增值税

C、活动板房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活动板房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D、装修公司包工包料提供装修服务,应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是()。


A.美容院在销售美容服务的同时销售美容产品B.商场在销售电器的同时提供送货服务C.饭店在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D.歌舞厅在销售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身份,拟写一份代理词。
王兵,女,19岁,XX省XX大学学生。20XX年X月XX日,王兵去XX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怂恿和诱导下,王兵接受了美容院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200元定金。当天晚上,王兵的面部出现了小块红肿并有轻微烧痛感。第二天王兵匆忙赶到美容院告知情况,美容院称这是正常现象,并再次为王兵做了面部护理,但王兵回家后,疼痛感觉不仅没减轻,反而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王兵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到了第四天,王兵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脓的现象,王兵非常害怕,与父亲一起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王兵送到XX医院。经医院诊断:王兵“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布满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医生要求王兵留院观察。王兵在XX医院住院六天,至20XX年X月XX日,发现面部病情未见好转,要求转至XXX医院治疗。在王兵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同意王兵转院治疗。后经XXX医院医治,王兵的病情才见好转。虽然美容院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但医生告知王兵,面部全部恢复,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5万元。美容院的行为导致王兵面部容貌被毁,不能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疱,只能整天呆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为此,王兵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精神上受到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其家人曾与美容院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但终未达成协议。20XX年X月XX日王兵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XX律师事务所章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章东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美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执业资格。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为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兵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要求美容院承担后续治疗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容院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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