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路过一照相馆,发现两个月前他儿子在该照相馆拍摄的一张儿子一周岁照片悬挂在该照相馆的橱窗内。该照相馆侵犯了()
A、甲的肖像权
B、甲的人格权
C、甲的儿子的肖像权
D、甲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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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年9月2日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照相馆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并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了皇宫照相馆的营业执照。购物中心不服,向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队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
某日,甲路过一照相馆,发现两个月前他儿子在该照相馆拍摄的一张儿子一周岁照片悬挂在该照相馆的橱窗内。该照相馆侵犯了()
A、甲的肖像权
B、甲的人格权
C、甲的儿子的肖像权
D、甲的监护权
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照相馆辩称,自己与王某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己无关。王钢的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B: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知,故不应赔偿
C:双方就损失赔偿额有特别约定的,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D: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精神损害合同法不予调整,照相馆也不承担责任E.双方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别约定,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