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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政府将国有独资公司科达公司分立为科成公司和达利公司。后,科成公司和达利公司就原属科达公司的科达招待所(资产仅达20万元,其中包括3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该县国资委根据申请作出裁决:科达招待所归属于科成公司。达利公司不服向市国资委(位于该市乙区)申请复议。市国资委决定科达招待所归属于达利公司。科成公司不服起诉。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甲县人民法院或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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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起,张某承包一招待所,合同规定张某每月取得工资3500元,年终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中上缴承包费50000元,其余经营成果归张某所有。2014年该招待所税后利润95000元,当年张某共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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