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含“三险一金”)。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
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