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当时,某甲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的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他领着女儿来到该百货公司,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
问:(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的买卖行为?为什么?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3)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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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17周岁,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人,1992年1月,她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5000元的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因此,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甲是15周岁,则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向另两家商场支付的8000元违约金应否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当时,某甲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的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他领着女儿来到该百货公司,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
问:(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的买卖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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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罚款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B.欣欣百货公司的广告并无虚假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C.欣欣百货公司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不当
D.欣欣百货公司的广告易使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