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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16日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经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确认,该企业2018年10月收到并申报抵扣的一份会展服务发票系某会展公司借用其他企业发票虚开的;同时税务机关确认该企业确实参加会展公司举办的展销活动并支付费用,且当时并不知晓会展公司提供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与会展公司交涉,该企业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会展公司重新开具的此项会展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3月收到税务机关通知时,增值税如何处理?问题(2):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问题(3):重新取得会展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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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增值税的表述中,的有( )。
A.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B.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C.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D.月度终了,企业只需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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