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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被揭发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A、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充分保护平民权益

C、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D、限制贵族滥用权力

相关热点: 审判官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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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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