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例分析题]2003年至2008年2月,陈少雅以投资徐州商场、房地产开发、资金周转等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利息3%至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乐清市等地先后向50户受害人集资,并通过他们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集资所得除归还集资款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挥霍,至案发时,尚有2.2亿余元未还。据悉,2007年至2008年是陈少雅非法集资的高峰期,1年多时间共集资4亿多元。在众多受害人当中,损失金额最大的徐某前后借款总额达5725万元,其中2600万元至今无法要回,损失金额最小的另一名受害人陈某也有8万元损失。2009年10月14日,陈少雅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通过归还现金、变卖房产及汽车等方式退赃共259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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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
Ⅰ.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Ⅱ.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Ⅲ.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Ⅳ.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若仅李某起诉,则没有起诉的其他村民为第三人
C.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
D.在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法院应当不予执行
E.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以下选项中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有( )。
Ⅰ.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Ⅱ.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Ⅲ.破产倒闭之后,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Ⅳ.集资款遗失,不能返还
Ⅴ.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AⅠ、Ⅱ、Ⅴ
BⅢ、Ⅳ、Ⅴ
CⅠ、Ⅳ、Ⅴ
DⅡ、Ⅲ、Ⅳ
下列选项中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有()。
Ⅰ.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Ⅱ.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Ⅲ.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Ⅳ.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