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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美容院在向消费者推销某面部保健服务时,不正确的是:()。

A、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该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真实、全面,没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B、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保健服务的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C、该美容院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D、消费者向该美容院索要发票,根据商业惯例,美容属于服务行业,可以不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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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的装修布局是留给顾客的第一印象,对顾客来美容院的消费意愿有很大影响。


A、正确B、错误
陈爱美到雅致美容院进行脸部护理,进行护理后,陈爱美脸部的皮肤严重灼伤,花去治疗费4700元,经查,是雅致美容院使用碧波公司生产的“红袖”牌面膜所致,该精油系劣质产品。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陈爱美有权要求雅致美容院赔偿治疗费B.陈爱美有权要求碧波公司赔偿双倍的治疗费C.陈爱美若直接向雅致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陈爱美若直接向碧波公司索赔,碧波公司不得向美容院追偿
[单选]昨日は風邪をひいて()へ行きました
A.病院
B.銀行
C.美容院
D.食堂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身份,拟写一份代理词。
王兵,女,19岁,XX省XX大学学生。20XX年X月XX日,王兵去XX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怂恿和诱导下,王兵接受了美容院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200元定金。当天晚上,王兵的面部出现了小块红肿并有轻微烧痛感。第二天王兵匆忙赶到美容院告知情况,美容院称这是正常现象,并再次为王兵做了面部护理,但王兵回家后,疼痛感觉不仅没减轻,反而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王兵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到了第四天,王兵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脓的现象,王兵非常害怕,与父亲一起到美容院要求去医院检查,美容院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王兵送到XX医院。经医院诊断:王兵“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布满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医生要求王兵留院观察。王兵在XX医院住院六天,至20XX年X月XX日,发现面部病情未见好转,要求转至XXX医院治疗。在王兵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同意王兵转院治疗。后经XXX医院医治,王兵的病情才见好转。虽然美容院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但医生告知王兵,面部全部恢复,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5万元。美容院的行为导致王兵面部容貌被毁,不能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疱,只能整天呆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为此,王兵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精神上受到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其家人曾与美容院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但终未达成协议。20XX年X月XX日王兵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XX律师事务所章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章东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美容院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等,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美容院的美容师,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但该美容院的美容师均无执业资格。由于美容院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给王兵祛除青春痘前未作皮肤测试,导致美容事故发生,为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兵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要求美容院承担后续治疗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美容院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花费医药费近5000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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