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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间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这个事件,哪些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按照新法优先原则,应适用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B、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应适用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C、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D、《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解决后,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再决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要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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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不正确的是()。

A、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B、医师根据《母婴保健法》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C、医师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需经当事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D、有产妇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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