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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因违反财务纪律被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解聘。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李某交回其所持有的已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李某谎称这些材料已经遗失。后李某持天天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天天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太阳副食品商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假设签订合同时,太阳副食品商场已经知道李某被天天公司解聘。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
A.此合同无效B.合同对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C.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催告天天公司在一个月内对合同追认D.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在天天公司追认前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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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张某2014年3月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品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核算餐馆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品加工店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张某选择从副食品加工店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投资者的费用。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餐馆核算无误,无纳税调整事项;但发现副食品加工店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获得的相关资料如下:(1)张某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510元,已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品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2015年副食品加工店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元。

A.100.46

B.312

C.149

D.151.46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将以前月份外购的副食品用于集体福利,该批外购副食品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10000元(其中含运费2000元)。已知副食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6%,运费的增值税税率为10%,则该食品厂2018年10月应转出进项税额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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