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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张某2014年3月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品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核算餐馆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品加工店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张某选择从副食品加工店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投资者的费用。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餐馆核算无误,无纳税调整事项;但发现副食品加工店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获得的相关资料如下:(1)张某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510元,已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品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2015年副食品加工店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元。
A.100.46
B.312
C.149
D.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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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将以前月份外购的副食品用于集体福利,该批外购副食品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10000元(其中含运费2000元)。已知副食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运费的增值税税率为9%,则该食品厂2019年10月应转出进项税额为()元。
A1480B1220C1600D1700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将上月外购的副食品用于集体福利,该批外购副食品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10000元(其中含运费2000元)。已知副食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运费的增值税税率为9%,则该食品厂2019年10月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元。
A.1100.35B.1220C.1085.49D.1300
A.1100.35B.1220C.1085.49D.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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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7.09
B.1580
C.1452.99
D.1700
A.1017.09
B.1580
C.1452.99
D.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