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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9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10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11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11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11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2011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他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何时取得A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押权何时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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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
2008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
A公司在2012年8月前持有B公司30%的股权,2012年8月与B公司自然人股东C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C持有B公司3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A公司拥有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假设A公司与B公司不受同一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标的资产B公司的评估值为6000万元。经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暂定为1800万元(6000万元X30%)。A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的转让款800万元,并将剩余的第二期转让款1000万元列为长期应付款。同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1800万元,此外协议还约定:若B公司2013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A公司有权单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各转让方退回股权转让款和行权保证金。若A公司未提出解除协议的,则视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重新确定股权作价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具体计算条款如:(1)若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高于300万元(含本数),则B公司估值重新确定为6000万元、评估值、2014年净利润的12倍三者孰低,股权转让款按确定的B公司估值X股权转让比例计算,A公司支付75%股权转让款:若2015年度及以后的任何一个年度B公司的净利润达到450万元时,A公司即支付剩余的25%股权转让款。(2)若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低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则B公司估值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X股权转让比例。2013年度,B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100万元,经A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公司继续厢行该合同,2014年度B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150万元。由于2013年和2014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数。根据约定和实际情况将30%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为900万元(3000X30%),重新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900万元于2012年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1800万元的差额为900万元。假设2012年8月A公司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2015年年审机构重新聘请具备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2012年收购时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未发现当时评估结果存在不公允、作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要求:对于重新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2012年确认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格差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实现时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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