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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2012年8月前持有B公司30%的股权,2012年8月与B公司自然人股东C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C持有B公司3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A公司拥有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假设A公司与B公司不受同一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标的资产B公司的评估值为6000万元。经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暂定为1800万元(6000万元X30%)。A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的转让款800万元,并将剩余的第二期转让款1000万元列为长期应付款。同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1800万元,此外协议还约定:若B公司2013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A公司有权单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各转让方退回股权转让款和行权保证金。若A公司未提出解除协议的,则视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重新确定股权作价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具体计算条款如:(1)若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高于300万元(含本数),则B公司估值重新确定为6000万元、评估值、2014年净利润的12倍三者孰低,股权转让款按确定的B公司估值X股权转让比例计算,A公司支付75%股权转让款:若2015年度及以后的任何一个年度B公司的净利润达到450万元时,A公司即支付剩余的25%股权转让款。(2)若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低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则B公司估值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X股权转让比例。2013年度,B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100万元,经A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公司继续厢行该合同,2014年度B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150万元。由于2013年和2014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数。根据约定和实际情况将30%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为900万元(3000X30%),重新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900万元于2012年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1800万元的差额为900万元。假设2012年8月A公司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2015年年审机构重新聘请具备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2012年收购时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未发现当时评估结果存在不公允、作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要求:对于重新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2012年确认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格差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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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2017年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19年乙公司付讫股权转让价款。甲公司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年度是()。

A.2016年

B.2017年

C.2018年

D.2019年

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 )。

  •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 B将股权转让给配偶

  • C继承

  • D将股权转让给赡养人

  • E将股权转让给侄子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A、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B、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C、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D、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下列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表述错误的是()。

A、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B、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C、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退回

D、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营企业股东甲欲将其股权转让给乙,遂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完成了转让。但企业的其他股东E、F、G、H对此分别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E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F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再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C.G、H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宣告该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乙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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