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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地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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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哪些原则?
英美两国的判例对住所确立的原则有( )

A.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

B.住所一经取得,永远存在

C.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两个住所

D.取得新的选择住所后可废弃原先住所

E.享有设立选择住所能力的仅限于具有行为能力的人

国际法在国籍问题方面公认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A.关于居民的法律资格的确定得由各国判例加以规定

B.属于国家主权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得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C.关于居民的法律资格的确定,属于国家主权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得由各国国内立法加以规定

D.以上都不正确

目前,世界各国在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实行的待遇制度主要有()

A.互惠待遇制度

B.歧视待遇制度

C.非歧视待遇制度

D.国民待遇制度

E.最惠国待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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