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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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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并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A.受惠国
B.第三国
C.同盟国
D.其他国家
目前,世界各国在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实行的待遇制度主要有()
A.互惠待遇制度
B.歧视待遇制度
C.非歧视待遇制度
D.国民待遇制度
E.最惠国待遇制度
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中所规定的“如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住所地国家的内国法”,肯定了( )
A.转致制度
B.在属人法的连结点上提高了住所和惯常居所的地位
C.一定程度的住所地法优先原则
D.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上的重大让步
E.住所原则对国籍原则的重大妥协
国际法在国籍问题方面公认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A.关于居民的法律资格的确定得由各国判例加以规定
B.属于国家主权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得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C.关于居民的法律资格的确定,属于国家主权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得由各国国内立法加以规定
D.以上都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