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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该支票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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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的某采购员于1992年4月与某个体户联系,购进了240瓶茅台酒。由于百货公司在Y市的商业信誉比较好,因此这批茅台酒很快就售出了200瓶。购买者在饮用后发现味道不很纯正,酒的质量较次,于是就写信向茅台酒厂反映情况,指责酒厂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茅台酒厂接到消费者的意见信后,迅速派员赴Y市向当地的市工商局反映了此事,Y市工商局专门派人配合茅台酒厂的调查、取证工作。发现百货公司销售的这批茅台酒是假酒,茅台酒上的商标也是伪造的。百货公司承认这批茅台酒的进货渠道有问题,是其业务员通过某个体户联系购进的,现个体户已下落不明。同时,百货公司还声称进货时并不知道这批酒是假茅台酒,否则是不会销售的。Y市工商局对百货公司尚未售出的剩余茅台酒予以查封、没收,并对百货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还责令百货公司负责追回已售出的假茅台酒,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百货公司称“进货时并不知道这批酒是假茅台酒,否则是不会销售的”,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其未侵犯茅台酒的商标专用权?

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双方就5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问:

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

199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当时,某甲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的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他领着女儿来到该百货公司,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

问:(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的买卖行为?为什么?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3)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002年1月,某百货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商品计量,少一罚十;商品质量,假一罚十;商品价格,暴一罚十。”在百货公司作出以上承诺不久,李某到该公司购得Motoro-la388手机一部,并索取了购货凭证。后来,李某在使用该手机时,发现该手机经常出现故障,怀疑是假货。李某在取得了所购手机确系假货的证据后,即请求百货公司兑现其承诺。但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给予该手机价款十倍的赔偿。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某甲今年十七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2011年1月,她在一家百货公司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的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他领着女儿来到百货公司,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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