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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想购买某种化工原料,得知太洋公司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太洋公司洽谈业务。介绍信中称,兹介绍我公司员工乙前往贵公司洽谈购买化工原料事宜,请予接洽。员工乙找到太洋公司,太洋公司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化工原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错误,误将每吨1500元打印成了150元。乙遂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太洋公司订立了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并将该价格表作为合同附件。乙返回公司后,公司并未发现这一错误。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太洋公司支付了货款,但太洋公司称甲公司应当按照1500元/吨付款,因为太洋公司都是以1500元/吨出售此种化工原料的,但甲公司以合同规定的是150元/吨为由而拒绝付款,太洋公司遂拒绝交货。合同签订8个月后,太洋公司准备起诉甲公司。如果你是太洋公司的律师,你如何解决下述问题?请问:(1)该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还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为什么?(2)如果该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太洋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如果该合同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太洋公司是否还有权主张撤销权?为什么?(3)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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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种机器人都被用来搬运化工原料,A型机器人比B型机器人每小时多搬运20千克,A型机器人搬运1000千克所用时间与B型机器人搬运800千克所用时间相等,那么
A、B两种机器人每小时分别搬运化工原料()千克和()千克。

共用题干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济南厂起诉南京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B、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C、无锡市有关人民法院D、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多项选择题]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苏州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杭州甲化工厂用灌装车向南京乙化工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50吨,货到付款。没有约定合同争议管辖地。南京乙化工公司又将其中的30吨转让给武汉丙化学品公司,而承运该批货物的南京丁运输公司驶往武汉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戊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部分化工原料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水产养殖场。
如果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欲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有()。
A.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B.苏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C.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杭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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