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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下列情况是真实的:(1)甲、乙、丙、丁四人中至少一人是作案人;(2)只有甲和丙都不是作案人,甲的证词才正确;(3)并非如果甲的证词正确则乙是作案人。据此,可推出作案人是()。
A.甲B.乙C.丙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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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判断“只有某甲去过作案现场,某甲才是本案作案人”真时,则断定了()。

A

“某甲去过作案现场”是“某甲是本案作案人”的必要条件

B

“某甲去过作案现场”是“某甲是本案作案人”的充分条件

C

“某甲没有去过作案现场”是“某甲不是本案作案人”的必要条件

D

“某甲没有去过作案现场”是“某甲不是本案作案人”的充分条件

E

“某甲是本案作案人”是“某甲去过作案现场”的充分条件

有一起杀人案件,韦某与其弟媳上山挑柴草。韦某从山上挑到山下,其弟媳接着挑回家。挑了十几担后,韦某在与弟媳交接柴草处,发现弟媳倒在地上,头被击伤,满面是血,衣服被撕破,奄奄一息,韦某立即背起弟媳,欲回家抢救。行走不到10米,弟媳死去。此时,韦某异常心慌,心想此处很少有他人来往,别人一定会说是他杀害其弟媳的,自己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于是将尸体抛人荒草丛中,回家装作不知道。没过几天,韦某被捕,检察院以杀人罪对韦某提起公诉。书某矢口否认。在庭上,公诉人说:“韦某是作案人无疑。其理由是:现场有韦某的脚印;韦某身上有死者的血迹。我们知道,如果是作案人,那么,现场必有人的足迹,现发案现场,韦某的脚印非常清晰;如果是作案人,那么,作案人的身上,必有死者的血迹。韦某身上有死者的血迹,铁证如山,所以,韦某是作案人,是杀死其弟媳的凶手。”韦某的辩护人提出,单是这两条理由,还不能认定韦某是杀死其弟媳的凶手。因为这两条还不构成充足理由。这里还有其他可能,例如,韦某先到现场,离开后才发生杀人案件;杀人案件发生后,韦某来到现场。在这两种情况下,现场都会留下韦某的清晰的脚印。另外,韦某身上的血迹,即使是其弟媳的血,也不一定是作案时沾上的。所以,仅凭这两点,不能必然地得出韦某就是杀人凶手。

根据选言推理的规则,以“甲、乙二人中至少有一人不是作案人”和“乙是作案人”为前提,能必然推出()这样的结论。

“如果甲是知情人,那么乙就是作案人”,与这一判断等值的判断有()。

A

“不可能甲是知情人而乙不是作案人”

B

“或者甲不是知情人,或者乙是作案人”

C

“只有乙是作案人,甲才是知情人”

D

“如果乙不是作案人,那么甲就不是知情人”

E

“只有甲不是知情人,,乙才不是作案人”

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案发快报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A、发案单位

B、发案时间

C、作案人基本情况与作案手段

D、发案原因及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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