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根据材料,回答第39~41题: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以其违法经营为曲,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第39题若处罚决定经乙区人民政府批准以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共同名义作出,甲歌舞厅不服申请复议,谁应为复议机关?()

A.区人民政府

B.甲市人民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文化局

相关热点: 歌舞厅   文化局  

未搜索到的试题可在搜索页快速提交,您可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快速查看答案。 收藏该题
查看答案

相关问题推荐

2010年8月,某酒店(位于市区)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餐厅营业收入14万元;

(2)歌舞厅营业收入中,门票收入8万元,烟酒、饮料、鲜花收入18万元,其他服务费收入3万元;

(3)客房部房费收入34万元;

(4)歌舞厅的采购支出13万元,水电消耗8万元,工资支出12万元。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娱乐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其他服务业税率5%。

下列关于营业税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A、餐厅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B、歌舞厅的采购支出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C、歌舞厅的收入全部按照服务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D、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在行动中,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以乐凯歌舞厅违法经营为由,共同作出罚款l万元的处罚决定。乐凯歌舞厅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B、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法院只能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为共同原告D、若两局的处罚决定经区政府批准,则被告应是区政府
联系我们 用户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