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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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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对所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违反并购重组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采取的措施包括()。(1分)

A.谈话提醒

B.罚款

C.批评

D.解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9年6月真题]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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