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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务限法”的主要内容是( )。
A.审与判分离
B.农忙时期停止民事诉讼
C.犯人如推翻口供,应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D.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家属如有不服,可依程序逐级进行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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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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