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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1)开采原煤40000吨。(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原煤48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50元,货物已发出,托收手续已办妥,货款尚未收到。(3)销售洗煤6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303元,款项已收到;把自产同种洗煤56吨用于职工宿舍取暖,该煤矿原煤与洗煤的选矿比为1:0.8。(4)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45000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7490元,并收取优质费1017元。(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供热公司销售优质原煤24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55元,价款372000元,购销合同规定,本月收取1/3的价款,实际取得不含税价款100000元。(6)支付水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5200元,其中的25%用于职工浴池。(7)购进煤炭开采机械2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00元,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为800元。(8)把精选煤14吨(选矿比为1:0.35)赠送给某关系单位,该煤矿没有同种选煤的销售价格,但已知每吨成本为450元,成本利润率为10%。(9)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劳保用品,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208元。(10)从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6870元。已知:该煤矿原煤资源税税额为2.5元/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计算该企业当期销项税额。(2)计算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4)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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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玻璃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职能部门A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丙公司的职能部门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尽管如此,乙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合同履行期间,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乙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3)A职能部门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将房产抵押给甲的,该抵押权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6)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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