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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出口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末留抵增值税3800元,2012年1月和2月发生如下业务:(1)1月,购买国内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一批,海关认可发票CIF价70000美元,汇率1:6.8,关税税率8%,企业缴纳了规定的关税和增值税后海关放行,缴纳增值税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尚未传递回企业,企业也未在当期抵扣该项税款。当期内销现销收入销售额(不含税)150000元,15日发出赊销商品一批,合同规定货物发出之日的第40天付款结账,货物含税总金额250000元。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8270欧元,汇率1:8。(2)2月,收到上月进口货物缴款书及相关报关单,企业在本月抵扣了该批进项税,将上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货物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87000元。当期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60000元,支付销售运费4000元,出口货物离岸价14076欧元,汇率1:8。要求:计算各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出口应退的增值税。(该企业出口退税率13%,征税率17%,上述专用发票均经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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