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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A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半年时间,其加工产品就已打人东南亚各国市场,并且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该市政府认为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进行管理。于是,便指使市工商局于2005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甲市绿色蔬菜加工公司。A镇政府由于也向该加工厂有部分投资,因而向甲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甲市政府拒绝返还。请问下列各项中谁对本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A:A镇山野菜加工厂
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C:镇政府
D:股东大会(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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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限遵循以下(  )原则确定。
A.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所有权
B.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应该属于乡(镇)集体所有
C.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应该属于该乡(镇)集体所有
D.19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或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分别所有
E.乡(镇)企业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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