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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终审制的法律前提下,再审终审案件怎么也不应该是司法部门的本意,剩下的理由只能是“顺应民意”了。“顺应民意”虽然是天大的好事,但对于法律,“顺应民意”应该体现在立法中,撇开司法的独立性,就法律的稳定性而言,朝令夕改的东西绝对不是法律,可以任意加以修改的文本同样也不可能是法律,这是法律本身树立强大权威的必要条件。对一宗杀人案的判决,竟然如此一波三折,即便最终杀了罪有应得的李昌奎,同时也让法律的威严大打折扣。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A.法院的判决不应顺应民意,应只关注法律自身
B.法院的判决不应朝令夕改,应该保持稳定性,以确保法律的威严
C.我国二审终审制的案件审判程序不合理
D.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本身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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