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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8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
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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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与A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6%,卷烟厂提供原料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200元,代扣代缴消费税32143元。卷烟厂收回烟丝再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9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277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19860元。请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