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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业务:
(1)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2)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计算缴纳甲厂业务(2)应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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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复合地板可分为三层复合实木地板、多层复合实木地板、细木工板复合实木地板。

下列( )不是实木复合地板按结构分类。

  • A、三层复合实木地板

  • B、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 C、细木工板复合实木地板

  • D、粗木工板复合实木地板

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销售自产实木地板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 073 500元。已知实木地板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甲地板厂当月该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1 073 500×(1+5%)×5%=56 358.75元
B.1 073 500÷(1-5%)×5%=56 500元
C.1 073 500÷(1+13%)×5%=47 500元
D.1 073 500×5%=53 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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