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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
[问题]如何回答预审员提出的“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3年但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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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答预审员提出的“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但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的反馈意见?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 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其持有的西电公司10%的股权。 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 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 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2010年7月I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 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 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钱某是否应当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1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注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拆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沘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畫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2006年3月,西电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虑B公司代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西电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 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其持有的西电公司10%的股权。 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 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 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2010年7月I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 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 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廖某,女,30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牛某,女,28岁,医院主任医师;郭某,男,38岁,公安局预审员。廖某平日为人奸猾,爱占小便宜。为此,廖某的小叔子贾某与其常常争吵、抗衡,揭露她的爱占小便宜的短处。1996年6月15号下午,贾某从工厂下班回家,当时廖某及其女儿乐乐(6岁)在家,廖某计上心头,认为报复的好时机终于来到。她偷偷地把6岁的乐乐放在家中,自己装作出去串门。许久,廖某从外面回来,进院就破口大骂贾某奸污了乐乐。当时贾某被骂得莫名其妙,一下子呆住了,连忙争辩说:“我一直在屋里看电视,乐乐在院子里玩,不信你问一下乐乐。”6岁的乐乐刚要说话,被廖某一耳光打哭,拉起乐乐回到娘家。廖某在娘家私下要求其女儿说其被贾某奸污。由于廖某的打骂,乐乐答应。之后,廖某又找到北京市某医院的主任医师牛某,因廖某与牛某曾是高中同学,关系较好,廖某提出要牛某开一个乐乐被奸的伪证明,牛某立即执笔写了一份乐乐被奸的证明,盖上公章后,交给了廖某。廖某如获至宝,马上向北京市某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派员询问了乐乐和牛某,乐乐依廖某教的那样说了她被“奸淫”的经过,而牛某依然做了假证明。不久,贾某被逮捕。预审中,贾某拒不供认奸淫了乐乐。预审员郭某反复亮出牛某的假证明及乐乐的陈述词,可贾某仍然拒招,郭某为获口供,将贾某吊起,用皮带抽打,用烟头烫伤贾某身上多处。贾某在严刑拷打下承认了自己奸淫乐乐的情况。由于贾某的口供与乐乐的陈述不相吻合,郭某再次拷打贾某。结果,贾某在郭某的数次拷打下,由于身体过度虚弱,最后死在公安局预审处。至此,公安局以贾某死亡而结束此案。
问:(1)廖某构成何罪?有无特殊的量刑情节?
(2)牛某是否构成伪证罪?如果构成,为什么?如果不构成,构成何罪?
(3)对郭某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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