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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11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5月1日,期初库存外购烟丝10万元,5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20万元,5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5万元,这批烟丝用于生产卷烟。(2)5月7日销售卷烟5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80万元(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单位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3)5月10日,发往B烟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30万元,支付加工费5万元,B烟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4)5月15日,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3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5)5月26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押金11700元。(6)5月28日,收回委托个体户王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王某所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5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5.5万元。(7)5月29日,该卷烟厂销售烟丝2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烟丝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1O万元、集资费8万元、包装押金5万元以及运输装卸费3万元(由金山卷烟厂将烟丝托运给购货方,运费发票由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且金山卷烟厂已将该项发票转发给购货方)。请分析并计算该烟厂5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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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与A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6%,卷烟厂提供原料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200元,代扣代缴消费税32143元。卷烟厂收回烟丝再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9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277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19860元。请进行会计处理。

华山卷烟厂是一家卷烟的生产企业,2014年年底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每箱加价300元直接销售给批发商,由于委托加工时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华山卷烟厂就该项业务未申报缴纳消费税。要求:分析华山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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