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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尔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690元。
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李某在提货单上填写的货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的最重主刑和附加刑是什么?

相关热点: 提货单   文化用品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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