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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非鼓励类项目,A类管理企业)使用其投资总额内资金向海关申报进口“立式数控车床”(商品编码8458.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5%)数台。海关在审单时因对所报货物的商品编码有疑义,遂确定实施查验,并在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实为“立式加工中心”(商品编码8457.1010,进口关税税率为9.7%)该货物列入(《法检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海关要求该企业修改该批货物的商品编码,并因该企业实际申报归类错误,决定按“申报不实”对该企业罚款12万元人民币,并调整其管理类别,该企业表示,错报商品编码实属报关员不熟悉进口设备所致,并非企业故意,故不能接受海关处罚。
下列有关海关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并调整其管理类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B.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C.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应调整为“B”
D.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调整后,仍可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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