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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甲市乙区国税局将睢某偷税案移送乙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乙区公安局于6月12日对睢某实施拘留。6与18日对睢某住所进行了搜查,搜出4个存折、18个账本和12万现金,并对上述搜查所得进行了扣押。7月6日,乙区公安局提请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睢某,但乙区检察院于7月12日向乙区公安局制作并送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乙区公安局于7月15日解除了对睢某的拘留,但迟至2018年8月10日,未撤销对睢某的立案。2018年8月15日,乙区公安局对睢某作出没收原扣押的12万现金,并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关于本案中乙区公安局作出的系列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拘留属于行政处罚B.2017年6月18日作出的搜查应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C.2018年8月15日没收的12万现金,其中2万可以用以抵扣2万元的罚款D.本案中对睢某的偷税行为,乙区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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