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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甲市乙区国税局将睢某偷税案移送乙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乙区公安局于6月12日对睢某实施拘留。6与18日对睢某住所进行了搜查,搜出4个存折、18个账本和12万现金,并对上述搜查所得进行了扣押。7月6日,乙区公安局提请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睢某,但乙区检察院于7月12日向乙区公安局制作并送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乙区公安局于7月15日解除了对睢某的拘留,但迟至2018年8月10日,未撤销对睢某的立案。2018年8月15日,乙区公安局对睢某作出没收原扣押的12万现金,并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2.对本案当中的拘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作出该拘留决定前,乙区公安局应当告知睢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B.该拘留决定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最长拘留期限C.睢某对该拘留不服,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在复议或诉讼被受理后申请暂缓执行D.若睢某对拘留以及后续的没收、罚款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包括乙区基层法院和睢某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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