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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何为“入罪”?何为“出罪”?(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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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在上海英租界内,日裔英国人康夫调戏一中国妇女,中国籍男子霍元甲以迷踪腿将其踢死。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案件的审理需要由日本领事或领事所派官员参加

B、该案件的审理需要由英国领事或领事所派官员参加

C、该案件由中国司法机关独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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