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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0日,长期居住于中国的美国籍男子尼克在上海骑自行车撞伤了经常居住她在中国的日本籍学生张某。张某遂在上海某法院提起了对尼克的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了该案。当事人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
请问:1.该案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为什么?
2.如果是,则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3.如果事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美国法作为处理纠纷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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