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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关于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A公司已在饮料上使用注册商标,因此不属于可请求撤销的情形B、应由C公司证明A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C、A公司许可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D、A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因此C公司的请求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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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1月8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1月12日,商标局向A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2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8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5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  )。


A、2019年1月3日B、2019年1月8日C、2019年1月12日D、2019年8月27日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A公司应不晚于(  )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彩霞”商标。


A、2026年10月27日B、2027年2月27日C、2027年4月27日D、202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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