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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林与付佳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子女都已结婚另过多年。儿子吴晓刚,45岁,汉族,XX市XX公司部门经理,住XX市XX区XX路X号。女儿吴小莉,42岁,汉族,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吴林和付佳二人没有固定工作,以做小买卖为生,靠着微薄的收入,将儿女抚养成人。儿女成家独立生活后,吴林与付佳相依为命,艰难度日,随着年事渐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也大不如前。20XX年X月XX日,付佳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患了淋巴性结核癌(后期),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按照医院的规定,付佳住院治疗需要预交住院费2万元,吴林与付佳无力支付。吴林找到吴晓刚和吴小莉,要求二人分担这笔费用,遭到吴晓刚和吴小莉的无情拒绝。无奈之下,吴林和付佳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吴晓刚和吴小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晓刚和吴小莉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支付付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付佳住院治疗的需要,20XX年X月XX日吴林和付佳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吴晓刚和吴小莉先行支付付佳住院治疗需要交纳的住院费2万元。独任审判员张丽经过审查认为,吴林和付佳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XX年X月XX日制作了案号为(20XX) X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吴晓刚和吴小莉两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2万元。本案审理由张彤担任书记员.吴林和付佳的基本情况:吴林,男,73岁,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路X号。付佳,女,72岁,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路X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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