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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日,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该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的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20分钟;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1250元。合同被劳动部门确认后生效。同年8月2日,该公司又与一批技术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没有工作休息时间;工人实行每月1300元的工资制度。这批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内药味很浓,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涨,要求公司在不减少每月1300元工资的情况下,给予每个工人工间操20分钟的休息时间,公司不同意,遂发生争议。某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与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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