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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天先生是一位书法家。2005年3月,凌晨先生经春天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春天先生求一幅书法。春天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凌晨先生写了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凌晨先生对春天先生深表感谢。2005年5月,在没有征得春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凌晨先生将春天先生的题字给了正点旅行社,让正点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做广告用语,凌晨先生获得了3000元报酬。正点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万个。2006年2月10日,春天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的正点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凌晨先生联系,要求凌晨先生和正点旅行社给个说法。但正点旅行社认为,自己是花3000元钱从凌晨先生那里买来的题字,已经获得了凌晨先生的授权,所以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凌晨先生则认为,春天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正点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春天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1)春天先生的题字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  (2)凌晨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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