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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北京市某花卉公司从广东省引进一批花卉苗木,并取得了当地检疫部门为这批苗木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但当我市植物检疫部门在对这批花卉进行复检时,发现该批花卉带有检疫对象,需依法将这批花卉做销毁处理。花卉公司以该批花卉取得了调出地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为由,拒不配合销毁决定。请分析该花卉公司的作法是否符合《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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