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程公司急需一名IT工程师,通过员工介绍,高薪招聘陈先生担任信息部工程师,并当即与陈先生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定后,A工程公司即要求陈先生上班工作。 一个月后,陈先生向A工程公司人事部称:以前原在B信息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与B信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并约定有解除合同后不得到A公司工作的条款;后因与B信息公司经理发生冲突而辞职,尚未未满30天即来A工程公司应聘工作,估计B信息公司不会善罢甘休。A工程公司听后希望陈先生专心工作,对陈先生所说事项并未在意。 不久,B信息公司发现了陈先生在A工程公司工作的情况,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陈先生列为被诉人,要求陈先生对未提前30天通知即离职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B信息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与B信息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又将A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诉人,要求A工程公司对招用陈先生给B信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先生与B信息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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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正在兴建鼎新1号住宅小区的A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B河沙厂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由于连续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公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公路又难以在难短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C河沙厂和D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3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C厂和D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D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5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C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C厂和技术员丁某一些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D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D厂,他们已购买了C厂的河沙并已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D厂河沙,D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D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D厂遂向法院起诉。D厂向A公司发报通知河沙价格并发送河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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