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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经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的主体是()。
A、乙厂
B、甲厂
C、甲厂职工
D、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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