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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预(2012)40号:《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政策的规定,总机构在正常预缴中,分摊的50%比例部分其中应当预缴中央国库的比例为()

A、25%

B、35%

C、6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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