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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情况,应如何理解: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据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房屋面积15000平方米),承租人通过招标,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垫资施工。在装修中,因承租人违约被房屋产权人解除了租房合同,承租人未支付装修费并人间蒸发。请问:装修公司能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房屋产权人主张权利?能否参照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执行?或者该案有其它的处理思路,请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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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B.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共有人
C.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在5日前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虽未参加拍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兄弟,承租人若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