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某金融机构退休职工,1998年9月上旬申请退休,经过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后,孙某于1998年9月14日正式退休。1998年9月27日,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放的贷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30%的,每月发生活费180元,停发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不合理、不公平,多次向该金融机构及上级金融机构申诉,无果。2002年3月,孙某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孙某认为,单位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 而该金融机构认为依据“中央金融纪工委驻济南金融系统纪检特派员办公室济金融纪2001年16号件”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己办理的违规贷款,逾期不能还清本息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可扣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的同志指出,济金融纪2001年16号文件适用范围是工作人员,而非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养老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在调解时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没有成功。2002年5月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该金融机构自裁决书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申诉人孙某的养老金;裁决书生效前扣发的养老金,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给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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