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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居住于该市阳光小区,阳光小区由阳光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的经济实体)管理。2013年4月23日王某在小区内设置的健身器材上锻炼,锻炼之际,由于健身器材突然折断,李某从健身器材上掉下,造成骨折。李某诉求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上级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在小区安装健身器材是为了鼓励小区居民锻炼身体,并且在安装前进行了质量检测,原告从上面摔下来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人民法院经查发现,该批健身器材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请问:(1)该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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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李某在张某的推荐下,在甲商场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健身器材。购后第二天李某健身时,因健身器材的质量问题腿部被严重砸伤,经丙医院及时治疗后仍留下轻微残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98.李某受到损害的权利是()。

A.公平交易权B.安全权

C.知情权D.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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