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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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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馆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3500平方米,设有前厅、观众厅、南北过厅和舞台。该文化馆共有8个对外安全出口,西侧正门有3个出口,安装有铝合金卷帘门,南北两侧过厅的出口全部加装了防盗栅栏门并上锁,观众厅通往过厅(过厅内堆放了一些杂物)的6个过渡门也有2个被锁;通往室外的出口,只有前厅1个外门开启。某日,该文化馆举办文艺汇报演出,进行到第四个节目时,舞台正中偏后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1000W)与纱幕距离过近,高温灯具烤燃纱幕。由于舞台空间大,舞台用品都是高分子化纤织物,故火灾一开始便迅速形成立体燃烧,火场温度迅速升高,并伴随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现场灯光因火烧短路而全部熄灭,在场观众因安全疏散门封闭,来不及疏散,短时间内中毒室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当地消防支队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积极救人,先后破拆了4个推拉式防盗门、木门和一个钢筋封闭窗,抢救出260名被困人员并将火灾扑灭。火灾共造成32人死亡、128人受伤,烧毁观众厅内装饰物品及灯光、音响设备等物资,直接财产损失210余万元。请结合案例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1.该文化馆发生火灾原因和应吸取的主要教训有哪些?2.该文化馆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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