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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在某行办理了一笔转口贸易业务,期限为延期付款360天,金额3500万人民币。收汇日为2013-7-1,付汇日为2013-11-9。企业在做收付时都并未在货物监测系统登记,且在10月30日被当地外汇管理局约谈,A企业不明白自己违返了货改政策的哪一点。问:A企业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什么规定?()

A、先收后支转口贸易,企业应在收入款项7个工作日登录外管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义务性报告

B、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C、先收后支转口贸易,不论多少金额都应在收入款项30天内登陆外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义务性报告

D、A企业办理的该笔转口贸易业务未按时向外管做义务性报告

相关热点: 转口贸易   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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